何時需要公證
    根據大陸的相關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,下列情況下需要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對有關文件、事實或行為進行公證:
1.
准備在大陸設立公司、分公司或代表處;
2.
公司董事會決議用於大陸時,須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;
3.
香港公司或個人委托授權他人或大陸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特定事務時,亦須公證;
4.
准備與大陸居民締結婚姻;
5.
申請內地親屬來港定居或來港接管產業;
6.
計劃收養內地兒童;
7.
准備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,申請核實"香港服務提供者身份"及准備從事CEPA協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,需按照要求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;
8.
繼承過程中涉及大陸財產時;
9.
報考中國司法考試或其他資格考試時;
10.
涉及大陸的贈與、受贈事宜;
11.
在大陸涉及訴訟,須提交有關香港的證據;
12.
根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要求,須對某些文件、事實或行為公證的。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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